杭州长三角风水研究院(长三角社科联)

近期社交媒体上流传的照片引发广泛关注,一张照片展现了一名中年男子与年轻女子的亲密瞬间。借助搜狗的人脸搜索匹配功能,有网友试图识别男子身份,并最终怀疑其为某大学学院的领导冯某。尽管冯某已对此进行否认并报案,但这一事件再次将公众的目光聚焦于互联网平台的人脸搜索匹配服务。

财经网的一项微博调查显示,近七千人参与了关于“如何看待平台提供人脸识别匹配功能”的讨论。其中,相当一部分人表达了对人脸识别滥用的担忧,并认为平台应出台相关规定以规避风险。也有声音认为技术本身是中立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使用。

随着互联网平台的人脸搜索匹配服务逐渐普及,普通大众对其并不十分熟悉。这项服务究竟是如何运作的?人脸信息库是如何建立的?在信息抓取、搜集、处理等环节是否存在问题?如何规范管理并避免滥用风险?针对这些疑问,澎湃新闻进行了深入采访。

我们来了解一下这次风波的核心搜狗图片的人脸搜索功能。其操作流程相对简单:用户只需上传一张人脸图片,系统即可搜索到外貌相似的图片。这些图片来源于公开的网页。搜狗AI开放平台还提供人脸搜索的合作服务,通过输入照片,系统会在人脸库中进行1N检索,找出最相似的人脸并返回相似度分数。

除了搜狗,众多互联网平台如阿里云、百度大脑、女神搜等也提供了人脸搜索识别匹配业务。这些服务主要应用于安防监控、门禁闸机等领域,甚至推出了相应的付费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平台还提供VIP客户识别服务,通过对VIP客户的人脸信息进行存储和识别,以提供更加周到的服务。

现实操作中却存在一些问题。商家未经许可即擅自采集消费者的人脸信息,利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进行客户分类,采取不同营销策略。这引发了公众对人脸信息被滥用的担忧。

除了1N检索,人脸搜索服务还有MN搜索功能。例如,百度大脑的人脸搜索服务可以一次性搜索图片中所有人脸,并返回与数据库中的用户匹配结果。而Face360则声称可以进行大规模人脸搜索比对,通过动态识别系统对监控区域内的人员进行人脸捕捉,并与重点监控人员库进行比对。

某些平台还推出了私人定制的人脸追踪服务。如女神搜网站声称可以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进行全网人脸搜索,检索互联网上的图片,以帮助用户检测自己的肖像是否被非法使用或公布。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服务涉及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问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用户的信息安全。

那么,处理人脸信息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对此问题,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的特聘副教授郭兵表示:“以往要了解一个人的行踪可能需要借助私家侦探,但现在通过互联网平台,我们很容易就能获取相关信息。”这也引发了关于隐私保护的新挑战。在数字化时代,我们需要在享受技术便利的更加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

面对人脸识别技术的迅速发展,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思考如何平衡技术创新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这不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更是涉及到、法律和社会多个层面的综合问题。作为“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当事人,郭兵对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强制收集使用人脸信息提起诉讼,并最终胜诉。这一标志性案件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树立了前车之鉴。

多位专家强调,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独有的生物识别信息,一旦泄露,将严重威胁用户的财产安全与隐私安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确规定,在收集人脸信息时,必须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确授权。

郭兵进一步指出,互联网平台在使用图像搜索匹配结果时,必须确保图像资料是完全公开的。若人脸信息并非当事人自行公开,或是非合法公开的,例如因个人被或微信朋友圈照片被盗用而上传到网络,则存在侵害隐私的风险。

即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在何种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其中取得个人同意是首要条件。郭兵认为,互联网平台基于大量人脸信息进行信息处理,可能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公开的基础上。

360人工智能研究院院长邓亚峰在接受采访时介绍了人脸信息收集的数据库来源问题。绝大多数的人脸照片库是通过网络爬虫从互联网上公开网页获取的。这些照片是否可以被公开访问、是否遵守了爬虫协议、以及网站是否侵犯了用户的权利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确认。对于每个特定应用,都需要综合考察其是否遵守了相关协议和法规。

邓亚峰还强调了人脸识别技术的敏感性和受限使用性。他建议限制人脸识别图片、视频被采集和使用的范围,特别是在监控场合和互联网上的人脸照片使用上应有严格限制。对于人脸搜索应用的边界也应进行严格限制,包括涉及到的人和应用范畴等。

DCCI互联网研究院院长刘兴亮表示,虽然人脸搜索识别对社会的作用不容忽视,但过度使用和不正当使用容易侵犯公民隐私。他认为规范化管理才能规避滥用风险。

如何有效防止人脸信息被滥用呢?除了法律上的规范外,还应在道德层面进行倡导和约束。技术能力的提升也是关键。虽然人脸识别技术在很多场合都带来了便利,但并不能保证万无一失。对于这项技术的使用,必须持谨慎态度,确保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使用,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隐私安全。近年来,我国在信息安全领域的监管力度显著增强,对于不法商家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其违法成本也随之大幅上升。对此,郭兵也注意到了这一趋势。他认为,除了企业平台应加强自律外,普通用户也需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处理个人敏感和隐私信息,避免在网络上随意公开。相关部门更应持续强化对个人信息违规使用的监管,确保公民信息得到充分的保护。

在具体措施方面,刘兴亮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主张对人脸信息的管理应当更为精细,比如在各种场合通行时,不应强制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而应提供其他可选的验证方式。公共场所安装的摄像头若用于商业目的,必须在醒目位置明确标注,否则将可能构成行为。

刘兴亮还强调,主管部门和商业平台需要共同制定更为严格和详细的规范,明确技术的使用边界,对哪些数据需要进行脱敏处理或结构化处理应有明确的指导。对于个人用户而言,保护个人隐私至关重要,因此在非必要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使用人脸识别技术。

正如刘兴亮所言,“自己永远是一道防线”。近期发生的“人脸识别第一案”成功地强化了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案例来提醒和教育公众,让他们明白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并在日常生活中切实做好信息保护工作。

作为的责任编辑,蒋晨锐也深知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在这个数字化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加强信息安全意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这个充满挑战的时代中安心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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