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姓名:取名、改名与权利
每个人都有自我命名的权利,以及对姓名的使用与更改权。这些权利属于人身权的范畴,任何外界无权干涉。派出所民警在实际操作中却面临困境:若不对更名权进行严格管理,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户籍管理任务繁重,可能会影响民警的办案效率与质量,甚至导致社会治安的混乱。比如,有些人违法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更改姓名,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困扰。在特殊情境下,如诉讼中,被告更改姓名会导致法庭秩序混乱。
王先生对此颇有微词。他认为,户籍管理任务的初衷是为公民行使合法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提供服务与便利,当然包括人身权的行使。而现在,户籍管理机关似乎反过来要求公民放弃自身权利的行使,以顺应管理任务的需要,这种做法欠缺法律依据。有效的途径可以解决管理任务的繁重,而对于确实有违社会公德、影响社会秩序的改名要求,也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规予以限制。但名为严格控制,实为一概不准改名的做法,实质上剥夺了公民的姓名权。
很多人希望改名,是因为原名给个人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例如,王先生执教的班上曾有三个都叫赵毅的学生,为了区分他们,王先生不得不在他们的名字后加上“大、小”或者字母来区分。对于这些人来说,虽然改名会带来一时的麻烦,但能够带来今后生活的便利。
李显东教授对此表示,姓名更改权是必须要由权利主体本身亲自行使的,只能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使用部分内容。孩子出生时的命名是父母亲权的代理行为,并非孩子自我命名权的转移。相反,成年后的姓名更改权是对可能违背个人意愿的修正。李教授强调,虽然自然人可以选择不去行使姓名更改权,但这个权利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起名时一定要慎重考虑,以避免日后带来不便。每个人的姓名权都值得尊重与保护,我们也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合理行使这一权利。
